(2017)皖050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明与朱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朱亚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55号原告:朱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朱亚菲,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与被告朱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