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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明与朱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朱亚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55号原告:朱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朱亚菲,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与被告朱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