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某山、涂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山,涂某某,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山,又名“吴宝山”,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涂某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花垣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龙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花垣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7)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向云俊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龙潇荣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山邀约涂某某、龙某在保靖县水田河镇中坝村村民吴某科家里开设赌场,陆续进行了10余个晚上,每晚均有10-20余人参赌。2016年12月31日晚,该赌场被公安局机关查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龙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在保靖县水田河镇中坝村村民吴某科家里,开设利用“虾子、螃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赌博最低下注5元,最高下注200元,采取1:2的赔率进行赔付;赌场中由涂某某负责摇骰子,吴某山负责收赔钱,龙某负责整理吴某山所收的赌资;赌场从天黑开始经营至半夜时结束,陆续开设了10余个晚上,每天晚上均有10-20余人参赌。2016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正在该赌场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三被告人及众赌客趁机逃脱,现场遗留赌资16925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龙某在浙江省嘉善县被抓获归案;5月19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吴某山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的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吴某香、吴某明、吴某炳、吴某碧、吴某科、梁某银、梁某成、吴某江、吴某恩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三被告人积极提供附加刑的执行保障,可视其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犯罪现场遗留的现金16925元,系涉案财物,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山、涂某某、龙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同时宣告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吴某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犯罪现场遗留的赌资人民币169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潇荣附页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