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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司伟、焦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伟,焦贝贝,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司伟,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焦贝贝,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洁,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司伟与焦贝贝、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中(2016)皖1126执保100号,司伟申请保全查封了张洁所有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已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洁所有的产权编号为皖20**凤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司伟所有的皖M×××××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