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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484无锡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484号原告:无锡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5865790K,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110号。法定代表人:龚佩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虹,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