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沙沙、赵光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沙沙,赵光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29号申请人:陈沙沙,女,汉族,现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赵光显,男,韩国籍,现住威海经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光显名下鲁K×××××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