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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红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王红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14号原告:张林,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卫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张林与被告王红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于郑州市××区南阳××楼××单元××西户,被告居住于西湖花园3号楼1单元六层西户。被告家的卫生间和洗手池漏水,造成被告家墙面及吊顶损坏。被告家平时经常喧哗吵闹,影响原告休息。原告因此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因郑州市惠济区南阳寨村西湖花园3号楼1单元六层西户房屋居住人为王红峡,而非王红霞,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的起诉。诉讼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