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武汉振邦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武汉振邦机械有限公司,李聪,李正文,熊素华,熊志威,曹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30号法定代表人黄自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梅梅,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侯三才、孔海燕,湖北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振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沿河街9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威,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聪,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被执行人李正文,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熊素华,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熊志威,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曹四华,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振邦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车站街1-10栋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暂不宜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处置、请求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