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茂民与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茂民,赵孝辉,冯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27号之一原告:韩茂民,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孝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凤菊,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韩茂民与被告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茂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茂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茂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韩茂民负担。审判员 刘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