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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茂民与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茂民,赵孝辉,冯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27号之一原告:韩茂民,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孝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凤菊,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韩茂民与被告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茂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茂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茂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韩茂民负担。审判员  刘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