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胶南市汇通庆文装饰经营部与青岛登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汇通庆文装饰经营部,青岛登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91号原告:胶南市汇通庆文装饰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炜伦广场C区。经营者:王英政,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庞雪峰,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登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阳西路东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3710606C。法定代表人:姜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胶南市汇通庆文装饰经营部诉被告青岛登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汇通庆文装饰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