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汇丰典当有限公司、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丰典当有限公司,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一代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翟月华,吕红英,刘卫,王佃鑫,蔡帅,陈雷,陈永,陈亮,孙建刚,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乐安大街375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北侧、西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翟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一代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北侧、西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吕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佃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常家村。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高苑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被执行人:翟月华,男,1972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吕红英,女,197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卫,男,197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未到庭。被执行人:王佃鑫,男,198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蔡帅,男,1986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陈永,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6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建刚,男,196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娟,女,198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汇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一代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翟月华、吕红英、刘卫、王佃鑫、蔡帅、陈雷、陈永、陈亮、孙建刚、孙娟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当金388.5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992元。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执行人财产令,2017年2月22日、5月24日、7月21日、8月29日多次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且多次线上、线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车辆、土地、股权均在审理期间查封,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陈永所有的张店区金晶大道189号中心花园3号楼房产一处进行评估,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孙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