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秀茹与王妮娜、王卫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绒,王妮娜,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91-2号申请执行人尹秀绒,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妮娜,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卫,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妮娜、王卫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秀绒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王妮娜、王卫每人各支付尹秀绒赡养费750元,每人各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王妮娜、王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件款1600元,并已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尹秀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