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小洁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洁,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洁,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尧都区五一路微波通讯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李明,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北一巷006号。本院在执行王小洁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