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泽成,罗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泽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罗淑容,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37.04元,并支付此款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37.04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31元。被执行人冯泽成、罗淑容在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从2012年1月13日起的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缴纳执行费1231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9937.04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雄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