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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蓓与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严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934号之二原告:王蓓,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辉,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严新,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德克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王蓓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民小贷公司)、第三人严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蓓诉称,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经理杨峰以被告名义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420万元。杨峰每次均要求原告将款项汇至其私人银行卡或其指定的银行卡,并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对收款事宜予以确认。2016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金额420万元。经杨峰要求,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将本案其中200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严新的账户。截止目前,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56000元;3、第三人对上述借款在236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诚民小贷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0日,原告王蓓(甲方)与被告诚民小贷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第五条约定:若乙方到期不能履行还贷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出具2017年7月27日茶街社区工作委员会证明一份,“兹证明诚民小贷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地王酒店13楼。该公司已在我辖区上述地点办公超过2年”。被告诚民小贷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且双方约定在被告所在地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