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灯花与程时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灯花,程时年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43号之一原告黄灯花。委托代理人郭庆清,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时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灯花诉被告程时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9日因被告程时年下落不明,原告黄灯花申请中止诉讼。2017年8月3日,原告黄灯花经法院通知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告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灯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黄灯花负担。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