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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吴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吴思军,倪方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被执行人:吴思军,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倪方娣,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系吴思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方娣所有的皖N×××××号牌的奕鸥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