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舒慧兰与彭鹏、武汉中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色港湾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慧兰,彭鹏,武汉中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色港湾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91号原告:舒慧兰。被告:彭鹏。被告:武汉中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色港湾分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都林苑1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慧兰与被告彭鹏、武汉中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色港湾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慧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舒慧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