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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庆明与王成龙、祁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明,王成龙,祁一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33号原告:孔庆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龙,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祁一桃,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孔庆明与被告王成龙、祁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成龙、祁一桃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王成龙、祁一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益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