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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英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刑初9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英梅,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大同区)。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群、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英梅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四撮房屯南200米的采油七厂第二油矿711队葡78���782号、葡77斜782号两口并列的油井上多次盗窃原油,将所盗原油使用独轮手推车推运回家。回家后将部分原油装袋并存放于自家院内准备烧火使用。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刘英梅家发现袋装原油24袋及部分散状原油,遂将刘英梅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经检斤,在刘英梅家院内发现的原油共计1.13吨,纯油重1.04吨,价值人民币2479.24元。现原油已返还采油七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原油及独轮手推车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胡延延等人证言、被告人刘英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英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英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左右,油田作业队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四撮房屯南200米采油七厂第二油矿711队葡78斜782号油井进行修井作业后,从油井内冒出一些原油散落到井口附近。被告人刘英梅趁油田作业工作人员不备,多次到上述油井盗窃原油,并使用独轮手推车将所盗原油推回家中,将部分原油装袋并存放于自家院内准备烧火使用。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刘英梅家发现24袋袋装原油及部分散装原油,刘英梅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刘英梅盗窃原油1.13吨,纯油重1.04吨,价值人民币2479.24元。现被盗原油已返还第七采油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英梅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4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八井子乡八井子村���间房屯刘英梅家院内存有袋装原油20余袋及一堆散落原油,遂将刘英梅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刘英梅供认其盗窃原油的犯罪事实。2.扣押清单、回收原油证明、原油含水分析报告、原油价格证明、油价计算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袋装原油24袋、部分散装原油及独轮手推车1把。经检斤,被盗原油1.13吨,含水8.2%,纯油重1.04吨,价格人民币2479.2元,该原油已返还大庆市第七采油厂。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英梅的主体身份,刘英梅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英梅对盗窃原油的油井、推运原油的独轮手推车、存放原油的地点进行辨认、指认;证人车某对被告人刘英梅的照片进行了辨认。5.��人车某证言,证实车某是大庆市达盛井下作业公司14队厨师。2016年12月20日左右,车某所在的达盛井下作业公司14队曾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四撮房屯西南的油井作业6天。作业期间,油井出油,附近屯子的村民有去井上盗窃原油的,车某曾看见四撮房屯西南角的住户刘英梅也去盗窃过原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作业完工的前一天,刘英梅曾去车某做饭的地方问车某是否买鸭子,车某说不需要。车某称他没有答应过让刘英梅整油,刘英梅没有跟他说用鸭子换原油的事情。6.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胡某某是大庆市达盛井下作业公司14队队员。2016年12月20日左右,作业公司曾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四撮房屯西南的油井作业,具体工作是洗井、换泵、下管等,为期两三天。作业过程中有原油冒出,流到了井口附近的苫布上,附近屯子的村民���来整油的,他们虽然在作业区拉了警戒线,但仍有人越过警戒线整油。14队共有队员5人,另有1名厨师,作业期间吃住都在井上,他们是连续作业,始终都有人在。7.证人朗某某证言,证实朗某某是大庆市达盛井下作业公司14队的一名班长,班成员5人,另有1名厨师。2016年12月18日左右,他们曾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四撮房屯西南的葡78-斜782号油井上作业,为期六七天,作业期间油井有原油冒出,他们班的队员没有人答应让附近屯子的村民整油。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大庆市达盛井下作业公司14队的作业员,负责领料、搬家、做资料等工作。2016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期间,作业队曾在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四撮房屯西南井号为P78-S782的油井上作业。工作内容为检泵、更换油管及抽油杆。作业时有原油洒落在地上,洒落的原油应当由油井所属单位回收。张某某称没有人向他索要过落地原油,他没有答应过任何人给其原油,也没见过有人来捡拾落地原油。至于是否有村民向施工队送鸭子,张某某称不清楚,也没听说过。9.被告人刘英梅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0日左右,刘英梅家所在屯西南200多米的两口油井上有工人施工,冒出了一些原油。刘英梅在取得作业队人员默许后,带着手推车和铁锨到井上,把施工队作业时散落到地面苫布上的原油用铁锨刮到一边,等原油凝固了以后,再将原油装到到手推车上推回家里。一直干到当天后半夜两点多钟。在接下来的第二天、第三天晚上,刘英梅又用同样的方法装了一些原油运回了家里。之后,刘英梅用塑料编织袋,把推回家的原油装袋,堆放到院子东南角的墙根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英梅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英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原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47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英梅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盗窃的原油已返丢失单位,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刘英梅盗窃时使用的独轮手推车一把,依法应予没收。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英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独轮手推车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雨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岳雯倩书 记 员  林伟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