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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应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陈健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系该社风险部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田应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大兴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应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应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应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应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田应江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应江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