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琴与被告张永峰、被告薛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琴,张永峰,薛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220号原告:高明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虹宇(与高明琴系母女关系)。被告:张永峰,男,汉族。被告:薛桂芳,女,汉族。原告高明琴与被告张永峰、被告薛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琴委托代理人许虹宇、被告张永峰、薛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永峰、薛桂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高明琴借给张永峰5万元用于买房,张永峰愿意每月给付5分利,用其妻薛桂芳和其子张明的工资卡作为抵押,后张明将工资卡补回。张永峰辩称,情况属实,同意还款。薛桂芳辩称,同意还款。高明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高明琴提交借款协议,张永峰与薛桂芳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借款协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永峰与薛桂芳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月19日,张永峰因买房从高明琴处借款5万元,还款日期约定2017年3月2日,担保人薛桂芳。后未还款。现高明琴要求张永峰还款5万元,薛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高明琴未主张利息,薛桂芳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高明琴与张永峰已达成协议:张永峰于一个月内偿还高明琴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高明琴与张永峰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张永峰应当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薛桂芳做为保证人,在借款中未约定何种担保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薛桂芳称不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明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峰于2017年9月11日前偿还原告高明琴借款5万元;二、被告薛桂芳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薛桂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永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永峰与薛桂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