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康达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李康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52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康达,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6)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6)22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2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48.29平方米河流水面;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29平方米河流水面和435.58平方米水田上建设的面积为469.7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破坏的435.58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6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8.29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两项共计27341。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第一项有关责令退还河流水面属客观上无法执行的内容,其他几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6)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第二项由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