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金红、房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沈金红,房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58号。负责人:温金祥,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文达,江苏立泰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金红,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房小强,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金红、房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沈金红名下的牌号为苏E×××××车辆(即本案抵押物)下落不明,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本案目前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收入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47686.94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再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爱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