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042号之一申请人: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兆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申请人:王峰,男,1974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王峰名下价值34717.77元财产,并由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路支行资金账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寿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王峰名下价值34717.77元财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