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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广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57号原告:马广,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9层10层。主要负责人:武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标,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广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晋02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晋02民终8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马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计4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劲松审 判 员  苏 艳代理审判员  XX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