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黄焜、谢建英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黄焜,谢建英,黄嫣然,黄一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5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郭强。被执行人:黄焜,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谢建英,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黄嫣然,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黄一帆,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黄焜、谢建英、黄嫣然、黄一帆(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34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焜、谢建英、黄嫣然、黄一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抵押的不动产商品房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均居住在抵押的商品房内,在本院查封该不动产之前已有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在本市数家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目前尚在协调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