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昌仁杨定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昌仁,杨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881号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16幢3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3949978K。法定代表人熊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昌仁,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杨定菊,女,生于1961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昌仁、杨定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8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