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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479号申请人: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南(天源胜汽车销售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孙红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8-26。法定代表人:詹发珍,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胜通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昊恩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申请人德胜通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蔡冠强名下的车牌照号为津F×××××号的“金杯”牌货车1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98302.51元,期限为自2017年月日-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