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607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