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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607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