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睦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睦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87号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74979406J。法定代表人孟永娜,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林镇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睦然,男,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睦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