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雪平、鄢增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雪平,鄢增清,刘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681号申请执行人叶雪平,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鄢增清,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刘国瑞,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叶雪平与鄢增清、刘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解除对鄢增清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白云小区5幢302室所有的权证号为01129571、01129572(共有人:吴马凤)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鄢增清、刘国瑞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鄢增清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白云小区5幢302室所有的权证号为01129571、01129572(共有人:吴马凤)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汤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