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汪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赵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19号申请人:汪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被执行人:陶某某,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