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伟伟与武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伟,武陟县民政局,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初148号原告夏伟伟,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斌,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武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民政局。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70705-6。法定代表人张荣举,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宣尧,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武陟县民政局副局长,现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谢三和,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武陟县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武陟县。第三人王娜,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谢科学,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伟不服被告武陟县民政局L410823-2016-000170离婚证一案中,原告夏伟伟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伟伟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伟伟承担。审 判 长 卫 超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