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强、石雪丽等与王国堂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石雪丽,XX,王国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石雪丽。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国堂。王强、石雪丽、XX与王国堂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西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后原审原告王强、石雪丽、XX与被告王国堂不服本判决,于2016年12月19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终4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元月1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强、石雪丽、XX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国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堂已将案款上交至法院,因被执行人王国堂起诉本案三申请执行人王强、石雪丽、XX案件正在审理中,三申请执行人王强、石雪丽、XX同意暂不领取该款项,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三申请执行人王强、石雪丽、XX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终4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