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清华与田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华,田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45号原告:吴清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田林,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吴清华与被告田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清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林给付欠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田林负担。事实和理由:田林于2005年8月13日与吴清华合伙购买自卸车,于2013年1月29日给吴清华出具欠据,认可欠吴清华3万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清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