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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璐与被告张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35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小马头三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颂博,山东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蔡官庄居委会,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张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勤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