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璐与被告张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35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小马头三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颂博,山东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蔡官庄居委会,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张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勤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