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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锋与杜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杜爱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52号原告:刘锋。被告:杜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诉被告杜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无法送达被告杜爱红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