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锋与杜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杜爱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52号原告:刘锋。被告:杜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诉被告杜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无法送达被告杜爱红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