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慧与潘家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潘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徐慧,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家涛,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慧与被执行人潘家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