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应兴芳、卢祥星、郑荣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应兴芳,卢祥星,郑荣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金茂财富公馆2单元7楼,组织机构代码67423644-X。法定代表人喻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7458-8。法定代表人应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应兴芳,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卢祥星,男,194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荣虎,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应兴芳、卢祥星、郑荣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息2102456.99元、案件受理费、2394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此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