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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陆某与陈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00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3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李兵现在襄北监狱服刑,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林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