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德慧与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忠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德慧,徐忠亚,陈松青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8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忠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慧,女,194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偲,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松青,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徐忠亚,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丰县。上诉人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慧、原审被告徐忠亚、原审第三人陈松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德慧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上诉人南京天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