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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徐松江与海南高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江,海南高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534号原告:徐松江,男,1971年11月17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文,海安县新诚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海南高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26号1幢411室。负责人:孙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道均,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如,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江与被告海南高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松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松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徐松江负担。审判员 狄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