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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顾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周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绪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