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章小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章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3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东庄弄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7328-3。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章小六,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土资监罚〔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章小六退还非法占用的203.3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9.02平方米房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安土资监罚〔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对被申请执行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梅溪镇小溪口村的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03.3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89.02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全部为耕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3.30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9.02平方米房屋。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相应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安土资监催〔2017〕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安土资监罚〔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章小六“退还非法占用的203.3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9.02平方米房屋。”的内容,由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伟民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