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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建甫与候现福、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甫,候现福,刘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2941号原告:张建甫,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限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现福,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冠军,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甫与被告候现福、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限芙、被告候现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候现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刘冠军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节前,经被告刘冠军介绍及担保,被告候现福借原告现金65万元,约定月利率2%,用期1年。到期后,被告候现福仅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之前的利息。2016年1月23日,被告候现福就下欠借款本金54万元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1份,并载明月息2分,用期未定。2016年12月1日,在原、被告三人在场情况下,被告刘冠军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对该笔借款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3月,原告提出收回借款,但二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候现福辩称,因被告刘冠军介绍,原告把钱借给被告候现福,借款属实。但是钱给被告候现福之后,被告候现福又把钱用到被告刘冠军的贝浪瓷厂了,被告刘冠军是贝浪瓷厂的法定代表人。现在被告候现福没有能力偿还,应该让被告刘冠军和贝浪瓷厂偿还。被告刘冠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候现福借原告54万元,被告刘冠军为此款提供担保。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候现福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候现福向原告借款54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候现福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候现福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候现福偿还借款5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候现福辩称借款由刘冠军和贝浪瓷厂使用应由贝浪瓷厂和刘冠军予以偿还,其不应偿还,因其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候现福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冠军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因双方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被告刘冠军应对被告候现福的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候现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候现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甫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被告刘冠军(又名刘利军)对被告候现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冠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候现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候现福、刘冠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