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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仕中与颜康美、葛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中,颜康美,葛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970号原告:张仕中,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朱爱勤,淮安区南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康美(曾用名颜士清),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葛艮女,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仕中诉被告颜康美、葛艮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仕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康美、葛艮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仕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撤回对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被告颜康美先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实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颜康美、葛艮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颜康美曾用名颜士清,于2009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张仕中人民币陆万元(60000),据颜士清,2009年4月27日,归还日期10月30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颜康美系在上海打工时认识,其借给颜康美的是现金,颜康美借钱用于老家盖房子,我每年都会到颜康美的老家要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其主张被告颜康美偿还借款6万元,有相应的借条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在被告颜康美、葛艮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原告主张被告颜康美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本案被告颜康美、葛艮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康美、葛艮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仕中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颜康美、葛艮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由被告颜康美、葛艮女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名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帐号:11×××65,请注明案号及原、被告名称或直接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