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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商丛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商丛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096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方青北路28号7门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9653363XA。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秀红,该公司职员。被告:商丛超。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丛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