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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铁军、吴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铁军,吴妙琴,陈伟林,黄世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69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军,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吴妙琴,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伟林,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黄世清,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铁军、吴妙琴、陈伟林、黄世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杜识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