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超,钟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600号13-22层。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超,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全林,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超、钟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