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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卓波与王君伟、张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卓波,王君伟,张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32号原告:沈卓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何建宏(特别授权),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伟。被告:张巧芳。原告沈卓波与被告王君伟、张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