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卓波与王君伟、张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卓波,王君伟,张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32号原告:沈卓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何建宏(特别授权),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伟。被告:张巧芳。原告沈卓波与被告王君伟、张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更多数据: